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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服务指南

一、职业指导教育

 

二、 失业登记

1、办理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

 2、携带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材料以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及其他经办机构要求出具的相关材料。

 3、办理地点:

(1)本人户口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2)外地户口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

1、办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

2、办理对象: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所需材料:

(1)填写的《苏州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本地户口人员将户口所在区、镇(街道)、社区(村)信息填写完整);

(2)进本单位至今的劳动合同(原件);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单位提出的需注明经济补偿的金额(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4)本地户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5)空白档案袋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的核定期限

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失业时可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2个月,依次类推,但一次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费满1年以上再次失业的,符合核定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十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二十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

1、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2、办理对象:

(1)已审核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2)本地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申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苏州市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单》;

(3)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凭暂住证);

(4)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注意事项:

(1)本地人员在户口所在的社区(村)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外地人员在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理申领手续;

(2)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人员登记申领之月开始计算,如登记申领月份仍有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则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向后顺延计发。2008年7月21日前已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的失业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3)每月15号为失业金待遇结算日,停止办理申领手续(遇节假日提前)。

 

七、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因素消失后,失业人员符合条件仍可继续领取失业金。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参保年限作为其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补助费等医疗补助金同时终止发放。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不为其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

1、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

2、已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3、按《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4、因个人原因提出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终止或停止为其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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