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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16 一般生产(工作)性工伤保险待遇

 

一、范围对象

    工伤职工。

     二、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自费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

    (三)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出具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明并经单位盖章确认;

    (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需安装辅助器具,应提供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发票;

    (六)到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工伤的,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发票。

    三、办理流程

    (一)单位经办人填报《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盖单位公章)并携上述材料,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手续。

    (二)每月月底前办理好手续,工伤保险待遇于次月结付到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四、受理地点

    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2楼)。

    五、受理时限

    每月16日至月底法定工作日。

     六、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七、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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