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工伤职工。
二、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自费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
(三)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出具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明并经单位盖章确认;
(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需安装辅助器具,应提供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发票;
(六)到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工伤的,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发票。
三、办理流程
(一)单位经办人填报《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盖单位公章)并携上述材料,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手续。
(二)每月月底前办理好手续,工伤保险待遇于次月结付到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四、受理地点
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2楼)。
五、受理时限
每月16日至月底法定工作日。
六、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七、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