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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21 参保人员外地生育费用结算

一、范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女参保人员: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所需材料

    (一)《生育保险联系单》原件;

    (二)生育住院医疗费原始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三)女参保人员医保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女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需附加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出院记录原件;

    (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受理地点

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受理时限

每月1-7日,11日至月底法定工作日。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一)《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 158号);

    (二)《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苏人保办[2010> 21号);

    (三)《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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